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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留意的“隐藏限制条款”
在聘尚网服装招聘公司的APP“职圈”板块中,我们了解到,很多用户都曾遭受过“隐藏限制条款”。 这里,我们综合了大家日常所遇到的,几个关于可能包含“隐藏限制条款”的陷阱条例,大家可以对照以下情况,看看自己有没有遇到或者提前预防。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当你的薪资构成成分越发复杂时,例如,当你的薪资构成=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税收......时,就要提起十二万分的精神了—— 1、“补贴”是什么补贴?交通补贴?饭补?住宿补贴?课时补贴?...... 如何给,是否已经全部算在基本工资内,还是会另外发放?是否有类似于试用期没有资格获得补贴的隐藏条款? 2、“奖金”是如何定义的?需要达到什么条件?达不到拿到奖金是否会有惩罚? 有一些工作是会有“奖金”奖励的,但是这部分额外的工资构成成分,一般会有很多限制条件。 例如,达标标准?是否有上限?是否有淡旺季标准不同/一致的区别?如果达不到目标是否还会倒扣?奖金是否也是算在基本工资内的? 3、关于“税收”,这是个大坑! 虽然目前《劳动法》规定企业都需为入职员工购买社保,且是在试用期内就得购买。但是,就像我们的用户在“职圈”上曾经热烈探讨到的一样,该政策当前无法百分之一百在所有城市施行,尤其是三四线小城市,对于“社保”福利是极其方法去克扣。 这里,我们列举几个在大师熊个人版APP其中的一个版块——“职圈”中,大家提到的几个很典型的“社保”克扣现象: (1)“试用期内不给购买社保,转正过后开始算起,满一年(即前后14/15个月)后才开始购买社保。” (2)“试用期不给购买社保,转正过后开始算起,满一年后(仍是14/15个月)会在基本工资之外,另外发放300元社保补贴。” (3)“试用期不给购买社保,满一年(包含试用期在内)后,企业给劳动者缴纳一半社保。” (4)“试用期内不给购买社保,试用期过后转正,方才给劳动者购买一半社保。” ...... 为了避免大家在日常搜索企业中,识“企业”不清,聘尚网当下重点推行的“精准引才”功能,不仅仅只是针对企业而言,也是为各位求职者所考虑。 在大数据算法中综合大家日常搜索中所关注的点,从而为大家推荐更适合各位求职者的企业和岗位。 我们告知大家关于这些劳动合同中的“隐藏限制条款陷阱”,不是让大家对这个现实失望的。 只是,这个社会企业良莠不齐,我们没有办法保证所有的企业都是优企,但是我们希望看到这篇的你们,在日常找工作时,能多长几个心眼。 毕竟都有前人帮踩坑了,引以为戒总是好的。你们觉得呢? 服装求职招聘,尽在聘尚人才网!
2020-12-11
劳动法苑
哺乳时间没用,企业该给加班费吗?
案例: 员工: 您好,我在一家服装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去年底,我产下宝宝,休完产假回到公司上班后,由于工作十分繁忙,虽然公司也安排了工作日我提早下班一小时作为哺乳时间,但我基本无法使用。 转眼,那么长时间过去了,我想了解:无法使用的哺乳时间,企业应该支付加班费吗? 顾问: 您好,女职工的产期、孕期和哺乳期,作为特殊生理需要,是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特别保护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就明确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女工的哺乳时间,使得女职工既能完成工作,也能尽到为人之母的职责。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但从你的叙述看,你返岗后,用人单位是安排你提早一小时下班,以此作为哺乳时间,就此而言,可视作用人单位无主观上的恶意。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虽然用人单位安排了你的哺乳时间,你却因工作繁忙,无暇来使用这个“哺乳时间”,造成事实上你未使用的状况。对此,我们认为,因为未使用哺乳时间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既要完成工作,又要使用哺乳时间,有什么办法呢?我们认为,你可以据实与用人单位相商,要么适当减少工作量,要么灵活使用哺乳时间。这种灵活性,可以体现在一个工作日内,比如既可以提早下班一小时,也可以晚上班一小时,或上下午之间使用这一小时。当然,如果协商一致,也可以采用合并使用等方式。
2020-12-06
劳动法苑
离职以后,公司拖欠工资迟迟不发怎么办?
丹丹在广州的一家服装公司工作2年了,工作中的她一直兢兢业业,对于老板交代的任务一直按时按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不过随着时间的流逝,她也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家里经常念叨着让她回老家找人相亲结婚。因经不住念叨,决定要离开广州回老家。 为此,早早就和人事部打了招呼,提前了1个月写好辞职信,中间也事无巨细地与其他部门、同事做好了交接。1个月后,她抱着自己整理好的一箱子东西,动身回了老家。 第二月的15号是公司平时发薪资的日子,但是等了一天工资也没有到账,她以为是财务忙不过来,晚一点才发,也没多心。可是过了好几天,她还是没收到工资,打电话也没个明确的说法,一拖就拖了一个月,公司摆明就不想给。丹丹很苦恼,遇到这种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聘尚服装英才网顾问普及一下,首先,明确一个事情:公司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也就是说,公司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即算违法行为。 那么,遭遇拖欠工资了,该怎么办? 1、要确认你和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以及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对于公司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采取先与老板协商,要求领取应得的工资; 3、如果协商失败,可携带相关的资料到劳动局进行投诉,或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若拖欠工资的数额比较大,可以直接找律师打官司,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被拖欠的工资。 其实,当劳动者遇到公司拖欠薪资的情况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公司进行友好协商,毕竟这世上没有钱解决不了的问题,实在无法解决,也不用担心,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平的决策。
2020-12-06
劳动法苑
年底裁员注意了,“末位淘汰制”属违法裁员吗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年末职场寒潮季,别说在寒风中瑟瑟发抖地四处找工作,就是有工作也随时随地瑟瑟发抖。为了完成年末的裁员计划,不少企业已经开始伸出了“魔爪”! 这不,广州的一家服装工厂最近就上演了一出“由裁员引发的集体罢工”大戏。 在广州某服装厂工作了5年的小李,最近变成了加班大户!为了赶出可观的工作量,他天天加班加到凌晨两三点,第二天八点就要继续开工,这才25岁,就累得连白头发都长出来了。 为什么要这么拼?小李苦笑道:“工厂要裁员,搞了一个考核工作量的排名,排名靠后的最后都要被裁员,我在这里5年了,干着挺好的,不想突然就失业。” 为了拼工作量,和小李一样加班加点的人很多,但没多久,大家就发现——所谓的末位淘汰制,工厂一方面得益于翻倍的工作量,一方面又能按计划裁员,而员工自己呢?一方面成了“疲劳驾驶”的人肉机器,一方面还要面临被裁员的危机了,实在得不偿失。 大家越想越不公平,很快就演变成了集体罢工的场面。 近年来,“末位淘汰制”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裁员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利用“末位淘汰制”进行裁员是企业单方面的一种管理方式,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如果遭遇“末位淘汰制”被裁员了,是否能索要赔偿呢? 可以哦!缺乏法律依据的裁员属于无故裁员,赔偿金额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不足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服装公司招聘,上聘尚网。
2020-12-06
劳动法苑
职员法律纠纷知识,来 普及一下!
工伤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近日,在我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却是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了交通事故伤害。这种情况下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聘尚网带大家看看 【基本案情】 徐某在A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A公司未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A公司通知徐某驾驶车辆装货,随后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王某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与案外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及其妻子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某为因工死亡。徐某亲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支付徐某亲属因徐某工亡产生的丧葬补助金2718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6元。A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徐某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构成要件。A公司未依法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徐某工亡后,相应的工亡赔偿责任应当由A公司承担,徐某亲属请求支付丧葬补助金2718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6元,因在另案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已就丧葬费作出判决,A公司无需再向两被告支付徐某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综上,A公司应向徐某亲属支付徐某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33616元×20年)。 【法官说法】 1、何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如何认定上述第(6)点的“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分享来源:聘尚服装人才网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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